2011年12月11日 星期日

【不可】罪行 Verbrechen - 費迪南.馮.席拉赫 Ferdinand von Schirach

「德國文學」
大多數的事情是非常複雜的,而罪責正是其中之一。-p009

我們在事情後面追,它總是快過我們的腳程,到頭來我們還是追不上它。-p009

我們的一生同樣都在薄冰上跳舞,冰層下極冷,若不幸落水,很快就會喪生。有時冰層無法承載某些人的重量,於是冰破人落海,我感興趣的就是這一刻。-p010

刑事訴訟法最終修正版中,廢除了在刑事訴訟過程中,必須宣誓供詞為真的誓詞。我們早就不相信這種宣誓是有用的,證人若想撒謊,即使宣誓了也不會說實話;況且,也沒有法官會真的認為,宣誓就能改變什麼,誓言對現代人來說根本無關緊要不痛不癢。-p020

警方辦案的出發點是沒有巧合的存在,他們百分之九十五的調查都是書面作業,包括物證審核、重要事項備忘錄、證人的訊問等等。在犯罪小說中,當有人怒斥兇手,兇手就會坦承犯行。在真實世界裡卻沒有這麼簡單。而且當有人手上拿著帶血的刀,屈身在死者上方,那麼他就是兇手。沒有一個明智的警察會相信,他只是偶然經過,為了想協助死者而把刀從其身上拔出。電視、電影中的警長常說,答案太過簡單了,這是劇作家杜撰的台詞。事實恰恰相反。看得到的就是可能發生的,而且往往是正確的。-p110

律師則是從檢察官建構的鐵證如山之中,為被告找出疏漏之處。巧合是律師的盟友,他們的任務是避免輕率的將案情導向似是實非的「真相」。有位警官曾對聯邦法官說,辯護律師只是正義之車上的煞車罷了;該法官則回答,一輛沒煞車的車也不能開。刑事訴訟只有在此正反兩造的角力下,才能發揮它的作用。-p111

對辯護律師來說,訊問證人時最重要的規則,就是不要提出你不知道對方會如何回答的問題。驚喜未必是好事,我們不能拿委託人的命運下賭注。-p114

「跟著錢或精液走。所有凶殺案的動機都可以歸結到這兩方面。」-p125

一般人以為法官喜歡給人定罪,但實則不然。「他們會這麼做是因職責所在,但若心有懷疑,就不會給人定罪。」法官判案獨力自主的真正意義,在於法官也想安心睡好覺。-p129

然而,重點不在於我們是否「相信」被告的說法,法庭上講求的還是證據。因此被告的優勢在於,他無需證明自己的無辜,也不用證實自己的說法為真。但是對檢方和法庭來說,對於他們無法證實者,他們不得作任何宣稱。這聽起來容易,但實則不然。沒有人能那麼客觀,總是能清楚區分「推測」與「證實」。我們以為確切知道某件事,但這是我們錯誤的以為,而要找到並回到正確的道路,往往一點也不簡單。-p196